谈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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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现全折扣的实质
笔者认为,现金折扣是对赊销所引起的应收帐款所给予的折扣,目的是促使付款人早日偿付帐款,所以,其实质是应收帐款的减收优惠。《夏文》认为现金折扣是卖方给予的价格优惠,此说法似值得斟酌。我们不妨从现金折扣的成因加以分析。
现金折扣的根源在于商品的赊销方式。当赊销商品时,通常要规定清偿帐款的期限,也称“信用期限”。卖方为了鼓励买方尽早偿付帐款,就要规定一个比信用期限更短的“折扣期限”。若在折扣期限内清偿帐款,可相应地减收一定比例的应收帐款,即现金折扣。所以卖方采用现金折扣是一种理财活动,所给予的现金折扣是理财费用,不是销售价格的优惠。
二、关于总价法和净价法的概念
《夏文》认为,“总价法,又称全额法,即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未扣除折扣前的发票金额入帐,在折扣实际发生时,再予以确认”;“净价法,又称净额法,即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按已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帐,若客户未享受折扣,则作为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笔者认为,基于现金折扣是应收帐款的减收,给予的现金折扣是一种理财费用的认识,总价法应是指在销售时应收帐款帐户按照来扣除现金折扣的应收帐款金额入帐,现金折扣在其发生时再予以确认,并列为财务费用的一种现金折扣核算方法。净价法则是指在销售时应收帐款帐户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应收帐款金额入帐,并将现金折扣加以估计确认,列为财务费用;若客户未享受现金折扣,则冲销原已入帐的财务费用的一种现金折扣核算方法。
三、《夏文》中净价法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夏文》中对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的会计处理存在下列缺陷:
一是,净价法与总价法相比,两者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虽然金额一致,但税率不同。总价法下税率为17%(1,700/10,000),而净价法下税率为17.35%(1,700/9,800)。
二是,同样是在折扣期内收款,企业都给予了现金折扣,但总价法下确认的财务费用为234元,而净价法下则无财务费用。
三是,在折扣期外收款时,净价法下冲减的财务费用来龙去脉不清。冲减应该是原先已确认但后来因不能享受优惠而予冲销。可是《夏文》在净价法下原先没有确认过财务费用,何来‘冲减”。笔者认为,采用净价法应在销售时先确认现金折扣为财务费用人帐,如果买方在折扣期外付款而不能享受该项折扣,再冲销已入帐的财务费用。这样比较妥当。
最后,净价法下,销售时营业收入按9,800元确认,显然将现金折扣视为价格优惠,这不符合现金折扣是应收帐款减收优惠这一经济实质,也使营业收入虚减。
四、对现全折扣采用净价法核算的设想
笔者认为,为克服上述缺陷,基于现金折扣是应收帐款减收优惠和给予的现金折扣是企业的一项理财费用的认识,在采用净价法时,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应改如下示分录。
(1)销货发生时:
借:应收帐款 11,466
财务费用 234
贷:营业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 1,700
(2)若在折扣期内收款:
借:银行存款 11,466
贷:应收帐款 11,466
(3)若折扣期外收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帐款 11,466
财务费用 234
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有如下优点:一是,现金折扣的计算只与应收帐款有关,与现金折扣的经济实质相符。二是,同一经济业务不论采用总价法还是净价法,在营业收入、财务费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量上都保持一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三是,在折扣或外付款的情况下,能反映财务费用入帐和调整冲销的来龙去脉。
来源:《上海会计》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