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难点之一——增值税出口货物免、抵、退(实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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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难点之一——增值税出口货物免、抵、退(实务篇)
税法难点之一——增值税出口货物免、抵、退(实务篇)
昨天,写了一篇“税法难点之一——增值税出口货物免、抵、退(原理篇)”,一些网友给我留言希望能把这个问题进一步讲透,今天就以教材中的例题,把这个问题进一步阐述:
P56例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分析:
当期的进项税额34万,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就是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又可以分成两部分,即可以退税(13%)部分和不可退税(17%-13%)部分。
这样,我们就把进项税额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是出口可以退税的部分,第三部分就是出口不可退税的部分。对于这三个部分,前两部分都可以抵减当期的销项。第三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上是转作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所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就必须在进项中扣除第三部分
即: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100万*17%-(34-200*(17%-13%))-3=-12万元
中间的黑体部分就是扣除出口货物不可退税部分
这样,结果是-12,我们就要来分析这-12的性质:
因为形成负数的结果,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当期进项大于当期销项(这个原因与出口无关,国家不会退这一部分的);第二种原因是当期出口应退税没抵减完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这样就要进一步计算,“免抵退税的限额”=200*13%=26万
这样我们比较12万和26万这两个结果。我们就会明白,当期-12万的应纳税额,是免抵退税26万的一部分,其余的(26-12=14万)部分已经在当期中抵减了内销应纳的增值税(“抵”),国家应将12万退给企业(“退”)。
假设我们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不是-12万,而是-30万,其余条件不变。
这样我们比较30万和26万这个结果,我们就会明白,当期-30万是由出口应退的是26万,当期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是(30-26=4万)两部分组成。国家会把出口形成的应退26万给退给企业,由于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只能留在下个月继续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