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确定换汇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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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工贸出口企业:
根据市局最新通知,因从2005年7月底开始美元汇率实行浮动汇率,故对外工贸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重新确定如下:
1、换汇成本计算公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1+征退税率之差)/出口美元(FOB价)
2、从2006年2月份起申报的单证(即2005年和2006年出口单证)换汇成本最高上限不得超过8元/美元,如果企业申报的2005年度出口单证的换汇成本确实在8元/美元以上,并能提供相应合理证明的,我科经审核后无误后予以受理。对于2006年度的出口货物,换汇成本一律不得超过8元/美元。超过部分请出口企业在申报时自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