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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公告]关于 2005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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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 2005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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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关于 2005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

关于 2005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05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 [2004]17 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市 2005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

2005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分为初级、中级两种。

初级资格考试设 2 个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中级资格考试设 3 个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⒉财务管理3?经济法

根据《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 2005 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考试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在 2004 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2 、 2004 年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 2005 年度须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 、参加 2005 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当年有效。自 2006 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

4 、 2005 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对于跨年度、跨省区报考中级资格人员,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的成绩的,第二年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原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出具成绩合格证明,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一份自行存档,一份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省内跨地区的报省会计考办备案),一份寄往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以建立档案,一份交考生自带在报名时连同其他证件一并审核。原考区考试管理机构在出具证明后,对该考生的成绩档案做销号处理,新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证明为该考生在当地建立新的档案,其档案号不变。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证或持有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并已在深圳财政部门注册登记的。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  取得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  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 [2004]25 号,以下简称《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名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 2004 年 12 月底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  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考试时间

2005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在 2005 年 5 月 21 、 22 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 月 21 日
9:00 — 11:30
经济法基础
9:00 — 11:30
财务管理

14:00 — 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 — 16:30
经济法

5 月 22 日
00 9:00 — 12:30
中级会计实务

9:00 — 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9:00 — 11: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四、报名手续

报考人员须填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并按规定填涂报名信息卡(考生在信息表内粘贴相片时,统一用固定胶粘贴相片,粘贴时不得超过照片定位框),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会计证、毕业证和其他有关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小一寸黑白面免冠正面同底相片(初、中级各三张,含贴报名表的相片)。所提供的原件必须真实,如发现假证件,没收其假证件,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得再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级别,不得同时报考初级和中级,否则责任自负。另根据上级规定,考试合格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须交验学历等证件原件,因此凡不符合报名条件者,考试成绩无效。

五、报名收费

初级、中级考务费均按每科 50 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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