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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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的形式包括:合并、分立和其他事项的变更
2、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变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其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企业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3、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以一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二是企业全部财产和业务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企业,远企业解散。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5、说有制企业终止时,必须依法作出正式的决定或者裁定,这种终止决定或有企业作出,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政府作出。破产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
6、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7、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合权利,它既包括了各种财产经营权,也包括了企业行政管理权,如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机构设置权,还有拒绝摊派权。
8、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9、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的,改组方应当事先征求被改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转让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国有企业债权的,应当经过被改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同意。企业出售全部或主要资产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或股东会同意,并通知债权人。
10、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一年内付清。
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
12、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者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13、全民所有制的监督机构是指企业外部的监督机构,目前这类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稽查特派员;二是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视会;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监视会。
14、稽查特派员是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人员。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15、稽查特派员的职责:
1) (检查执法)检查被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查帐)查阅被稽查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3)(监督)监督被稽查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4)(评价)对被稽查企业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16、稽查特派员和稽查特派员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是对同一企业不得连任。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企业的稽查工作,一般每年到被稽查企业稽查两次,也可以不定期到被稽查企业进行专项稽查。
17、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与3人。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从有关部门选任,兼职监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
18、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19、优势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可分5年还清,如果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但对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