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穗财会〔200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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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经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市,区、县级市两级管理。
广州市财政局为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各区、县级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以及所辖行政区域内无工作单位的常驻居民、持暂住证的外来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软件。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业、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若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技能两大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三科考试同时合格者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2年;会计技能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合格者取得《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初级)或者《珠算技术等级鉴定证书》(五级或五级以上)。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考试试卷的命题。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时间分别是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个星期六和星期日;珠算(五级)考试由培训单位与广州市珠算协会商定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按要求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三)持有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者(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提交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者,提交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技能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以及考试组织工作。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共14位,其中第1、2位为省代码,第3、4位为市代码,第5、6位为市属、区、县级市代码,第7—9位是会计从业资格日常管理部门代码,第10—14位是从业资格证书顺序编号。市属、区、县级市代码设置为:
市属00 东山区01 越秀区02 海珠区03 荔湾区04
天河区05 白云区06 黄埔区07 开发区08 芳村区09
保税区10 花都区11 番禺区12 从化市13 增城市14
第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会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样式和规格刻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包括红印和钢印。
第十六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30日内,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到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针对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并将持证人员划分为已注册会计人员、未注册人员,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数年份的9—11月份进行。凡年检年份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变更的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的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填报《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并经所在单位核签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五章 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以及有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对会计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各区、县级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本区、县级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
如会计从业资格证遇双数年份年检时,各区、县级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12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以及有关工作意见等书面上报市财政局。
对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处理情况及其名单应及时报广州市财政局。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年检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重复领取或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广州日报》上刊登申明作废,经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市财政局于1997年5月16日发布的财会〔1997〕312号《广州市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章内容同时废止。
主题词:会计人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一分局、二分局,市财政监督分局。
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04月0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