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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
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而不一定指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为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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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应以开始正常生产经营为终止,会计处理应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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