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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本文来自:会计人社区club.kuaijiren.com★ 转帖请注明出处! 作者:myth_zhl 您是第803个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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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为2005年1月18取得营业执照,1月24日取得税务登记,自此所有公司营业证件全部齐全.在1月18日之前已开始筹建,我在做帐的时候,把1月18日之前发生的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全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以发票日期而定,18日之前的).在18日之后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正常计入期间费用里.并且在1月份的月末将所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转到费用里,做当期的损益.准备在年末的时候再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不知这样做是否得当.因为我对于开办费中所提到的自生产,经营之日止这句话不是很理解.我的筹建期是以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为终止的.望各位高手大人们给予指点.在此表示感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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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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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不对吧?

自生产经营之日止:是企业正式生产,开始经营。如果是工业企业,应该是设备已经调整好,能正常生产,而且过了调试阶段。以前开办费是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企业为了增加当年就尽可能延长开办期。现在无所谓了,开办费一次性进入损益。

你所说的日期,那是企业成立的日期。概念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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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于生产经营的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择善人而交, 择善书而读, 择善言而听, 择善行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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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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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以有出口业务的当月为结束筹建期。
(供参考。)
z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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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楼主的做法基本正确.
会计法与税法的规定在这一点上是有区别的:税法规定的是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5年分期摊销;会计法规定的是在生产经营的当月全部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对于二都的不一致视为时间性差异,需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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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说会计的处理方法,至于税法怎么规定的,我就不知道了。你们自己查一下吧。

关于楼主的问题,我又想到了一件事情,就是在营业执照取得之前,叫做筹建期间。就出现了2种情况,有筹建不成功的可能。筹建不成功发生的费用,由各股东单位承担费用。制度上有的,我又忘了出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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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一点以开据的第一张发票那月结束开办期,可以这样做的。(当然也有行业的差别)开办费分五年摊销,会计法要求一次进入损益也可以进去,年终调整纳税。以后年度做年报时再纳税调整。
小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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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作的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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