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及税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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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我们是卖IT设备的贸易公司,为奖励经销商,决定以赠送汽车为奖励,我们公司的账要怎么处理?(我们只奖励车子,不管上牌)
试析:奖励经销商的汽车,其发票如果是直接由销售汽车的公司开给经销商,则你公司账务处理时就没有相关发票附件,而只有经销商的收条;如将发票开给你公司然后再由你公司开给经销商,则与汽车牌照、过户等相关的手续办起来较为麻烦。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销售货物的方式有多种,如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买一送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选择最为有利的节税方式。上述以汽车奖励经销商笔者认为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对你公司比较有利:将购车款由公司转给经销商,以经销商的名义购买汽车,奖励汽车的销售发票直接由销售汽车的公司开给经销商;同时,经销商到当地税务局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你公司据此开具红字销售发票以冲减原销售IT设备已开票并确认的部分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及应收账款。为降低风险公司在签订销售协议或合同或在兑现奖励前,即应与经销商商定在获得相关奖励之前应提供“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从销售方式上做到符合税法上销售折让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仅以奖励政策及经销商的收条为账务处理依据,可能带来两方面不利影响:一方面因经销商的收条不是合法票据,奖励汽车的支出你公司不能在税前作营业费用列支;另一方面这种类似“买一赠一”或“既买又送”的销售方式,税法规定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全额征税外,对外赠送的汽车也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对经销商来说,根据《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因此,对于经销商而言,无论是否到税务局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及是否取得你公司的红字发票,其税负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