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及税收若干实务问题探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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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某公司加工的产品系为建筑工程配套的。定单工期比较长,平时交货不开具销售发票,在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开票并确认销售收入。这样未开票前只有期间费用而无营业收入,损益波动较大。老板要求分期确认收入,那么平时确认的会计收入没有开具销售发票要交税吗?
试析:会计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和税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尽一致。税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情况下,税收收入的实现时间,应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价款已收取或者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实现。其可以分期确定收入实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安装配工程及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对照上述条件,该公司的产品系分期发出的,税收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应按分期发出产品的时间分别确认,而不是等到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开票确认。
销售商品(产品)会计上确认实现收入,则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上述条件,该公司加工的产品分期交货,会计收入实现是否也分期确认收入,还应考虑销售合同或协议对产品交货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方面的约定。如果该公司发出的产品尚未完成其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购买方在接受交货而没有安装或检验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分期交货后的货款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流入企业且没有其他限制条件,那么会计收入实现的时间就可以在产品分期交货时予以确认;反之,企业交货时,如果估计货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确认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不能以损益波动大否为根据,交货后只要符合税收上收入实现的确认条件,尽管未开具销售发票或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也应于分期交货时计缴相关税费,最后一期交货并全额开票时,再计缴差额部分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