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子公司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某自来水公司,于1985年创办,由于产品在当地市场上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加上厂内管理科学,公司年年盈利,是当地有名的纳税大户。与公司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公司下属的水暖器材经营部,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效益一年不如一年,最近几年,经营部的职工工资一直不能按时发放。
今年4月, 当雪地税直属分局的同志在对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为水暖器材经营部职工人员的工资17万元。税务机关认为,公司代下属单位支付的职工工资属于与本企业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按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5.61万元。 公司总经理对此感到很困惑。水暖器材经营部的职工是1993年兴办实体的时候,专门从总公司挑选出的一部分“精兵强将”,经营部刚创办的头几年,业绩一直不错。现在经营部效益不佳,不能丢下不管呀,近日,公司财务科科长来到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
科长向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详细介绍了营业部的有关情况:水暖器材经营部,由自来水公司投资50万元资本金于1993年7月兴办,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办之初,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盈利,从1996年下半年公司开始发生亏损,之后便一蹶不振,到1999年底已累计亏损85万元。由于连续不断的亏损,企业流动资金发生严重困难,发工资只有靠总公司源源不断地“输血”。公司先是通过资金借贷的方式将这部分资金提供给经营部,但借贷的资金不能在成本中“消化”,于是就在“管理费用”中直接负担,但税法却不允许扣除。
如何才能将这部分必须支付的工资“消化”呢?针对科长提供的情况,事务所的代理人员认为:由于总公司和经营部在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在税法上都已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总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扣除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所以,总公司为经营部负担的职工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如果将总公司和水暖器材经营部进行合并,那么经营部的工资支出并会在总公司得到“消化”。
在操作上只需注销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再将总公司企业法人执照进行变更,把批零水暖器材作为总公司的兼营项目。这样,经营部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直接通过总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经营部人员的工资并可直接在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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