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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叶_随风 发表于 2008-10-10 14:23

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答案

[size=2][size=4][size=5][font=楷体_GB2312]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与参考答案)[size=1][/size]

一、        单选题: 1、(1999年宪法修正案)2、(5日)3、(1%-3% )4、(不得发行)5、(30日)6、(本级政府财政部门)7、(非营利事业法人)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9、(30个工作日)10、(外汇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11、(5年)12、(12%)13、(25000元14、(保险赔款)15、(历史成本)16、(资产和负债)17、(利润表)18、(会计从业资格)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0、(工作实绩)21、(国务院)22、(2年)2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24、(给付保险赔偿款)25(上缴同级财政机关)26、(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27、(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28、(没收违法所得)29、(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0、(60日)31、(5日)32、(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33、(矿藏)34、(建筑物)
二、        不定项选择题 35、(按经营收入分配、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36、(遵守法律、保卫祖国)37、(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财政部门规章)38、(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39、某省财政厅、国务院、财政部)40、(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违宪制裁)4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42、(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中央预算支出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方式筹措)4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收预算收入)4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5、(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46、(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47、(销售公司生产的服装;进口服装面料)48、(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49、(赞助支出;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税收滞纳金)50、(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5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2、(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真实性原则)53、(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明细账)54、(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55、(国务院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56、(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57、(参加培训;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5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59、(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警告;行政拘留)60、(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61、(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行政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62、(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的;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6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65、(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未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66、(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批准)。67、(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68、(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        判断题:69错,70对,71对,72对,73错,74对,75对,76对,77错,78对,79错,80错,81对,82错,83错,84错,85对,86对,87对,88错,89对,90对,91对,92错,93对,94对,95错,96对,97错,98对,99错,100对。
四、        竞赛方式
此次竞赛采取网上答题、网上阅卷、网上评卷的方式,竞赛题刊登在财政部网站([url]http://www.mof.gov.cn[/url])上,参赛人员在网上答题并提交试卷,竞赛答题时间为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四、竞赛奖励
    组织奖  70个;个人奖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0名,奖金1500元,二等奖80名奖金800元,三等奖400名,奖金500元。个人奖在全国所有网站上答题成绩优异者中,采取网上公开抽奖的方式产生。[/font][/size][/size]

[[i] 本帖最后由 逐叶_随风 于 2008-10-10 14:27 编辑 [/i]]

sdwfsq 发表于 2008-10-10 14:36

:L 没找到题

yuanying0223 发表于 2008-10-10 14:41

[url]http://user.qzone.qq.com/12111343/blog/1223299137[/url]
没有找到的同志去我这里看看
抓紧呀

逐叶_随风 发表于 2008-10-10 16:42

[quote]原帖由 [i]sdwfsq[/i] 于 2008-10-10 14:36 发表 [url=http://club.kuaijire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927184&ptid=113719][img]http://club.kuaijire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L 没找到题 [/quote]
直接上网对照答案答题

荼蘼 发表于 2008-10-10 18:11

谢谢楼主

在问一下,什么时候知道成绩,如果通过了,是不是今年就不用继续教育了?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荼蘼 于 2008-10-10 18:41 编辑 [/i]]

逐叶_随风 发表于 2008-10-11 08:54

[quote]原帖由 [i]荼蘼[/i] 于 2008-10-10 18:11 发表 [url=http://club.kuaijire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927634&ptid=113719][img]http://club.kuaijire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谢谢楼主

在问一下,什么时候知道成绩,如果通过了,是不是今年就不用继续教育了?谢谢 [/quote]

财政部关于举办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

财法函[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财政干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全体公民的财政法律素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要求,根据《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安排,财政部决定自2008年8月至10月组织举办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的内容包括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教材(《财政普法读本》)中有关的知识、法规及近期新颁布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参赛人员
  本次竞赛面向全社会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及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在认真组织好本地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参加竞赛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动员其他社会人员积极参赛。
  三、竞赛形式和组织
  本次竞赛采取网上答题、网上阅卷、网上评奖的方式。竞赛试题刊登在财政部网站([url]http://www.mof.gov.cn[/url])上。参赛人员在网上答题并提交答卷(答题具体要求参见财政部网站上随题所附的参赛须知)。竞赛答题时间为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本次竞赛具体工作由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系电话:010-68551348,010-68551397。
  本次竞赛由省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发动。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地财政系统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参赛人员上网参加竞赛答题。
  四、竞赛的奖励
  本次竞赛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励坚持重精神奖励、适当予以物质奖励的原则。
  (一)组织奖。本次竞赛设组织奖70个,根据竞赛组织工作以及参赛人数、财政干部参赛率、答题成绩等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和设区的市(地、盟)级财政部门予以奖励。
  (二)个人奖。个人奖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0名,奖金1500元,二等奖80名,奖金800元,三等奖400名,奖金500元。个人奖采取网上公开抽奖的方式,在全国所有网上答题成绩优异者中评选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竞赛是全国财政“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竞赛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根据《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财法[2008]1号)的规定,财政部将把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次竞赛活动的情况作为财政“五五”普法验收的一项重要因素进行考核。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的竞赛组织发动工作,力争使全体财政干部都能参加竞赛,同时积极组织广大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参赛。各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以本次竞赛为契机,认真总结财政“五五”普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结合中期督导检查,进一步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ivy-chen 发表于 2008-10-11 09:20

我到财政网上没有找到试题呀!
LZ把试题的网站发出来看下呀!

逐叶_随风 发表于 2008-10-11 09:34

[quote]原帖由 [i]ivy-chen[/i] 于 2008-10-11 09:20 发表 [url=http://club.kuaijire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927909&ptid=113719][img]http://club.kuaijire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我到财政网上没有找到试题呀!
LZ把试题的网站发出来看下呀! [/quote]

竞赛试题刊登在财政部网站([url]http://www.mof.gov.cn[/url])上
参赛须知

参赛人员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网上登录时间: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网上答题时间:限时3小时。
1、系统为每位参赛人员设定网上答题时间为3小时,答题时间到,系统自动交卷。
2、在答题时间未到达3小时前中断答题或另选时间答题,可主动退出(实际用时可查看答题页面),答题时间和已答试题自动保存;继续答题时再重新登录,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3、题型题量:
3.1 题型:试题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三、网上答题流程

四、“参赛号”和“登录密码”说明
1、注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必须正确、真实、有效,如由于填写信息错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填写人自负。
2、请务必牢记“参赛号”和“登录密码”。“参赛号”和“登录密码”将用于网站登录、个人信息查询、修改、网上答题等环节,是参赛人员的唯一标识。
3、参赛人员如忘记 “登录密码”,可以登录注册网页,通过“立即取回”或使用短信方式找回“登录密码”。此外,系统还提供了通过手机短信找回参赛号、密码的功能。


网站使用最低环境要求

一、硬件配置
1、内存:128M及以上
2、CPU:PII 500MHz及以上
3、硬盘:要求100M及以上可用空间
4、网络环境:56K MODEM连接因特网及以上

二、系统平台:Windows 2000及以上

三、软件环境:IE6.0及以上(不推荐使用非IE浏览器)

sdwfsq 发表于 2008-10-11 09:52

找到地方了,注册提示已经注册了,可能谁替俺答了,可是这好心人有楼主的答案吗:L

逐叶_随风 发表于 2008-10-11 10:37

[quote]原帖由 [i]sdwfsq[/i] 于 2008-10-11 09:52 发表 [url=http://club.kuaijire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927938&ptid=113719][img]http://club.kuaijire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找到地方了,注册提示已经注册了,可能谁替俺答了,可是这好心人有楼主的答案吗:L [/quote]

大哥,注意同名同姓哦

李红亮 发表于 2008-10-11 10:54

楼主挺细心的,谢谢帮助,我去看看哦

sdwfsq 发表于 2008-10-11 13:21

[quote]原帖由 [i]逐叶_随风[/i] 于 2008-10-11 10:37 发表 [url=http://club.kuaijiren.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927983&ptid=113719][img]http://club.kuaijiren.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大哥,注意同名同姓哦 [/quote]
身份证注册:lol

32020100105641 发表于 2008-10-30 14:49

关于全国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

我在做题时,没看到有参考答案,可能不满90分。我想重新再答题,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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